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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美国的白人警察肖万跪杀黑人弗洛伊德案在明尼阿波利斯市中心法院开始审判。首先,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做了指示。然后,明尼苏达州的地区检察官和肖万的辩护律师分别做了开庭陈述。检察官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提出了三项指控:二级谋杀罪、三级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辩护律师则简要陈述了辩护意见,主要观点是佛洛依德可能有病且吸毒,因此警察的跪压并非死亡的唯一原因。当然,双方的诉讼主张都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据说,双方提交法庭的证人名单已超过二百人,因此该案的审判至少要用一个月的时间。
 
关于该案的指控罪名,笔者要做三点说明。第一,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有法律,各州也有法律。这个案件不是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因此由州法院管辖,而各州的法律并不一样。
 
第二,把murder译成“谋杀罪”和把manslaughter译成“过失杀人罪”,并不准确。在普通法中,murder和manslaughter都是杀人罪,区别就在于前者有恶意(malice),而后者没有。恶意杀人不一定都是有预谋的,例如,抢劫犯在被追捕时开枪打死了追捕者。非恶意杀人并不都是过失杀人。顺便说,manslaughter一词很不好听,因为其直译是“屠人罪”!非恶意杀人包括两种:自主性非恶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自主性非恶意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前者也是故意杀人,例如,丈夫发现妻子与人通奸时激愤地杀死了奸夫。普通法的这种划分并不科学,容易引起混乱,因此美国有些州已经改用了在许多国家采用的划分方法,即把杀人罪划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第三,按照传统的普通法,恶意杀人罪是不分等级的,但是美国的法律划分了等级,主要是为了处以不同的刑罚。多数州都分为两级,明尼苏达州分为三级。一级恶意杀人罪是指被告人直接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犹如我们所说的“故意杀人”)。二级恶意杀人罪是指被告人故意严重伤害对方而造成死亡(犹如我们所说的“故意伤害致死”)。三级恶意杀人罪是指被告人虽然没有杀害或伤害对方的直接故意,但是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死亡后果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犹如我们所说的“间接故意杀人”)。
 
另外需要说明,美国的检察官为了防止出现因指控罪名过重而被陪审团认定无罪的情况,可以对同一个犯罪行为指控多个罪名。在本案中,陪审团可以认定白人警察的行为构成二级恶意杀人罪或三级恶意杀人,也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恶意杀人罪。当然,陪审团也可以对三项指控的罪名都做出无罪的裁判。
 
在本案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曾经考虑辩诉交易,即被告人肖万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定罪和量刑,但未能成交。在审判前,这位白人警察已明确表态:面对这三项指控,他都是无罪的。这也是辩护律师的立场。
 
在本案中,被告人跪压被害人颈部的事实已有充分证据,因此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且至少要证明被告人的跪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因为这三项指控罪名的成立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被告人的跪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所以辩护方要证明被告人无罪,就要证明弗洛伊德之死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一点,人们在辩护律师的开庭陈述中已经初见端倪。而且,这个问题大概也是本案审判的主要争点。当然,审判结果就要看那些陪审员对这个问题的认定,而能够影响陪审员态度的因素不仅仅是控辩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
 
据美国乔治城大学的法学教授巴特勒(Paul Butler)所言,针对警察职务行为的杀人罪指控非常罕见且很难定罪。自2005年至2019年,美国仅有大约100名警察因职务行为面临杀人罪指控,其中仅有35人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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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何家弘

172篇文章 2年前更新

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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