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一个关于刑事错案的法治在线节目:“张玉环:二十七年回家路”。在这个节目中,笔者作为点评专家说道:张玉环案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无罪的。这个改判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也表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其实,这个节目是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4日改判张玉环无罪之后就制作了,因为张玉环还在申请国家赔偿,所以要等到赔偿决定后再播出。10月30日,江西高院决定向张玉环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496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57万元。
在张玉环案中,证据是短缺的,因此案件事实具有模糊性。换言之,根据已知证据,司法人员既不能肯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也不能肯定张玉环不是杀人凶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江西高院改判张玉环无罪。然而,中国人习惯于查明真相的社会正义,不愿意接受这种模棱两可的事实认定。在张玉环被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的家人就深感困惑与愤懑,希望公安机关能查获真凶。许多民众也不满意司法机关的这种没有结论的结论,有人还对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赔偿提出质疑。既然张玉环可能是杀人凶手,为何还要国家给他数百万元的赔偿?那可是纳税人的钱!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有必要说明认定错判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一、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我们把这个标准解读为被告人有罪的概率高于90%,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与此同理,法院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是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换言之,只要再审法院认为原审的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改判被告人无罪。诚然,上述概率分析只是虚拟性理论推演,因为我们无法在具体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精确的概率计算。但是,这种虚拟的概率分析有助于我们阐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界定错判的证明标准是个两难的选题。标准定高了,可能会使一些无辜者难得平反。标准定低了,可能会使一些有罪者趁机逃脱。虽然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把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界定为有罪概率低于90%,但是这个标准很难被司法人员所接受,因为它太低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现在复查的案件多发生在二三十年前,而那时的司法发展水平较低,实践中掌握的定罪证明标准也比较低。如果只要原审定罪的证据不能达到90%的概率就要改判被告人无罪,那么我国将有相当数量的有罪判决都要定为错判了。其实,刑事错判的发现和证明不仅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难题。
在英国认定错判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诉首先要经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审查,然后才能进入再审。该委员会决定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的证明标准是“具有推翻原判的真实可能性”。而上诉法院在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则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来定罪的证据,从而构成对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由此可见,英国的错判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构成合理怀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把这个标准抬高一些,即当法官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时,才会改判被告人无罪。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但是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两条:其一是“确有错误”,即原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实存在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其二是“证据缺陷”,即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能等同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借鉴英国的做法,我们可以把再审认定错判的标准界定为“优势证据”的证明,即全案证据证明申诉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因此,在类似张玉环案这样没有查获真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改判被告人无罪。这也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错判赔偿”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再审认定错判,国家就要赔偿。这实际上把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等同于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诚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申诉人的权利,可以保证无辜的申诉人都能获得赔偿,但是不能保证获得赔偿的人都是无辜的人。如前所述,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的申诉人也可能是事实上的犯罪人。如果这些人都无差别地获得国家赔偿,那也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也会引起民众的不满,譬如在张玉环获得496万国家赔偿之后的某些社会反应。由此可见,在采用较低的认定错判证明标准的情况下,部分被认定错判的当事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是比较合理的作法。
英国对被错判者实行“国家赔偿”,但是法院认定错判并不等于当事人就可以获得赔偿,当事人还要向法院提起索赔的诉讼。法院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确属应该赔偿的错判,就由司法部支付赔偿金;如果认为不属于应该赔偿的错判,当事人就得不到赔偿金。法院确认赔偿的证明标准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英国政府于2004年确立的错判赔偿证明标准是:申请人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清白。这是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因此能够获得赔偿人数很少。据报道,2009年和2010年,英国平均每37个被认定错判的申诉者中只有1人获得赔偿。由于受到批评,英国最高法院于2011年通过判例把这个证明标准降低为“新证据具有否定有罪判决的充分性”,但这仍然高于认定错判的“构成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的。一方面,认定错判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可以使更多的无辜者获得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确定国家赔偿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既可以防止国家赔偿成为纠正错判的障碍,也可以降低政府的刑事赔偿开支,更为合理地使用纳税人的钱。由于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区分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在认定错判的情况下就要履行赔偿的义务。不过,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特别是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以考虑证明标准的差异。
三、决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法官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年来,司法人员和法律学者就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性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很难做到准确的量化。因此,法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涉及精神损害的有关因素,尽可能做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决定。在此,我们应该首先对不同案件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水平进行区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同种类错判案件中计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和标准。
在过去二十年,我国发现并纠正的错判案件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亡者归来”的错判案件,如湖北的佘祥林案(2005年)和河南的赵作海案(2010年);第二类是“真凶再现”的错判案件,如云南的杜培武案(2000年)和浙江的张氏叔侄案(2013年);第三类是“一案两凶”的错判案件,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2014年)和河北的聂树斌案(2016年);第四类是“证据缺陷”的错判案件,如福建的念斌案(2014年)和江西的张玉环案(2020年)。
在这四类案件中,法院认定错判都达到了前述“构成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是各自的证明程度并不相同。具体来说,“亡者归来”类错判所达致的证明程度是100%。例如,在佘祥林案中,原审法院判决佘祥林杀害了妻子张在玉,但后者在11年后生还。这就可以百分之百地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真凶再现”类错判所达致的证明程度大约是90%。例如,在杜培武案中,原审法院判决杜培武杀害了“二王”,但是侦查人员后来在抢劫团伙首犯杨天勇家的保险柜中发现了当年杀死“二王”的手枪和被害人的寻呼机,进而认定杨天勇等人才是“真凶”。这些新证据对于错判的证明可以达致90%以上。“一案两凶”类错判所达致的证明程度大约是70%。例如,在聂树斌案中,原审法院判决聂树斌强奸杀害了康某某,但后来又另案发现了“自认”的真凶王书金。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王书金就是该案真凶,但是王书金实施该强奸杀人行为的可能性明显高于聂树斌,因此这些新证据对于错判的证明可以达致70%左右。“证据缺陷”类错判所达致的证明程度大约是60%,例如,在张玉环案中,虽然没有查获真凶,但是原审法院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张玉环无罪的概率可以达致60%左右。
笔者建议,法院在确定国家赔偿金额时,对于“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的错判当事人可以适用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于“一案两凶”的错判当事人可以适用较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于“证据缺陷”的错判当事人则可以不给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具体的证明标准和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加以明确。
(本文选摘自何家弘著:“疑罪从无与国家赔偿”,发表于2020年第23期《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