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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聊城于欢案”、“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等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在这些案件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奋起反抗,导致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然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人们对社会良知和司法公正提出了质疑。诚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划分为好人与坏人,但是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初审判决确实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利于在社会生活中惩恶扬善。
 
在于欢案中,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公布后,社会舆论的反应非常热烈。许多民众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猥亵等人身侮辱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属于人的本性且具有正当性,虽造成他人伤亡,也不该如此重判。一时间,“辱母杀人案”成为网络热词。面对舆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2017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于欢案的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的学者有十多人,包括本文作者。高检院的工作组首先向专家们介绍了他们赴山东调查于欢案的情况,并播放了案发当时的一些录像,然后专家们分别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然后,高检院工作组把审查意见转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于2017年6月二审改判,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布为认定正当防卫限度的第93号指导案例。2020年11月18日,于欢获准减刑,提前出狱。
 
在这类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对被告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和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事实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则意见不一,因此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换言之,这些案件的主要争点就是法律适用问题。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和真假混杂的证据,司法人员的裁判又不是纯粹的法律适用,还要考虑事实认定。例如,司法人员在判定于欢致人伤亡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还要考虑被害人在于欢抓起水果刀之前的具体行为以及于欢与被害人的位置关系等事实问题。于是,事实认定又渗透到法律适用之中。
 
此外,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时候有时也需要适用法律中规定的证据规则,于是,事实认定活动就包含了法律适用的内容。例如,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这个法律适用的结果就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另外,法律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可以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结论,例如,根据死亡推定规则,在失踪人已经4年或7年下落不明且音讯杳然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推定该失踪人已经死亡。于是,法律适用也就渗透到事实认定之中。
 
由此可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在抽象的概念层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界线是明晰的,但是在具体的实务层面,二者之间的界限又变得模糊了。犹如海岸线,当我们从高空向下眺望时,海岸线十分清晰,但是当我们站在海边时,海岸线就变得模糊了。
 
基于上述实务经验,一些司法人员就认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无法区分的,或者是很难区分的。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几点:第一,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属于价值判断,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非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第二,在诉讼中,认定事实必须遵循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范,因此二者不能截然分开。第三,审判要综合考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这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是值得商榷。
 
在法官独审制和传统参审制审判中,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实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因为这些认识活动都要由相同的人员完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人们习惯地把司法裁判工作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因此陪审员也被称为“事实认定者”(fact-finder)。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具有现实意义。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许多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就是基于这种诉讼模式设计的。在此需要说明,虽然美国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但是美国的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职权大于英国的陪审团。在英国,陪审团负责认定纯粹的事实,如被告人是否杀死了被害人,但是美国的陪审团要认定法律事实,如被告人是否犯了一级恶意杀人罪或二级非恶意杀人罪。后者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的法律适用。
 
在中国,无论人们是否在理论上同意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划分,法律规定实际上体现了这种划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一个佐证。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把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合议庭分为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这一规定就明确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综上所述,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二者是可以互相区别的。一般来说,司法裁判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实,然后再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可以互相转化和包容的。认定事实可能包含法律适用的内容,适用法律也可能包含事实认定的内容。明确二者的辩证关系,对于证据法学来说,具有理论价值,对于司法裁判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参见何家弘:“把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辩证关系”,发表于2021年9月22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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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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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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