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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纽约客》杂志创造了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那时,互联网方兴未艾。在那个虚拟的新新世界中,行为人很容易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利用网名和马甲的伪装功能,男人可以变成女人,老妇可以变成少女,丑汉可以变成帅哥,穷人可以变成富翁,人也可以变成一条狗!
人的行为是需要约束的。美好的行为一般都是社会环境约束的结果,而这种约束往往以人际关系和身份认知为基础。如果一个人匿名行事,社会环境对他的约束力就会大减。如果一个人以为无人知晓他的身份,他就可能胡作非为甚至违法犯罪。于是,网络就成为暴露人性阴暗面的一个场所。
 
很多人大概还对2006年的“网上虐猫”事件记忆犹新。一个人在网上发布了一段虐猫视频:一个女子先把高跟鞋跟踏进小猫的肚子,然后又狠狠地插进小猫的嘴中和眼睛里……看到这段视频的人非常愤怒,随即发起众多网民参与的“人肉搜索”。仅用6天时间,网友就通过多方搜集的各种信息锁定了那个行为人,认定了网络上的“那条狗”!
 
现如今,强大的搜索引擎和云端存储的大数据已经使查明网民身份变得比较容易,而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平台的实名登录也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多个人信息。不过,一些人在利用或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依然会千方百计地隐匿身份,于是,认定“那一条狗”就成为网络犯罪侦查的主要任务。用专业术语来说,这就是网络犯罪主体的同一认定。
 
对许多人来说,同一认定可能是一个陌生的术语。其实,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你在工作单位见到一个同事并叫出他的名字,这就是同一认定;你在家中听到熟悉的歌声并说出歌星的名字,这也是同一认定;你在停车场找到自己的汽车,这还是同一认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我们的生活中还出现了许多带有高科技含量的同一认定,譬如一些场所验证身份时采用的“刷脸”和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时采用的“扫码”。由于人们对于这些日常事务已司空见惯,所以并不关注其认知原理。
 
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同一认定”的概念产生于犯罪侦查领域。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犯罪侦查的主要目的都是要认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对犯罪主体进行同一认定。正是因为世世代代的犯罪侦查人员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从事着相同的工作,所以才不断探索同一认定的方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于是,同一认定的概念就在犯罪侦查领域产生并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
顾名思义,同一认定就是对同一个人或物的认定,又称为“个体识别”,而以人为对象的同一认定亦称为“人身识别”。同一认定概念的核心词是“同一”,表示物体与其自身相等同。世上万物各不相同,再相似的两个物体之间也终有差异,因此同一者只能是一个客体。换言之,每个事物都有与自身相等同的属性,即同一性。作为哲学术语,同一性是“表示事物、现象同它自身相等、相同的范畴。”诚然,这里所讲的同一性包含了自身的差异与变化。
 
根据客体的不同,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以及作为“广义之物”的场所同一认定。其中,人身同一认定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可以直接完成案件侦查的任务,而物体同一认定和场所同一认定往往也要服务于最终的人身同一认定。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这一点尤为重要。试举一例说明之。
 
2017年,某互联网公司发生了一起网络入侵案,作案人采用VPN代理方式冒用高管账户登陆公司服务器并多次窃取商业秘密。VPN是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的简称。在网络犯罪中,作案人为了达到掩盖真实身份的目的,往往通过VPN代理方式访问目标地址。在此方式下,作案人首先访问的是VPN服务器,然后由VPN服务代理转发真正的访问需求。由于网络犯罪中所使用的VPN服务器一般是非法设立或设立于境外,因而无法通过VPN服务器反查发起访问的真实网络用户。
 
接到报案之后,侦查人员首先分析了作案时间,确认这一系列网络入侵行为集中在2017年8月4日至9月30日。通过对该公司服务器的安全日志与安全漏洞的排查,侦查人员判断这些入侵很可能是通过公司内部网络登录实施的,因此就在公司内部查找作案人使用的电脑。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侦查人员发现某员工的账户与该被冒用的高管账户之间存在连续时间内同机(IP地址)登录公司服务器的情况,并由此认定上述入侵行为使用的就是该员工的苹果牌电脑。这是对电脑的同一认定。然而,这个物体同一认定并未完成本案的侦查任务,因为认定入侵行为使用的电脑并不等于认定入侵行为人。该员工可能否认那些入侵行为,而且客观上也确实存在着其他员工使用该电脑进行入侵或者该电脑被外人入侵为“黑客肉机”的可能性。总之,侦查人员必须根据这个物体同一认定再去搜寻线索和证据,以便最终完成对作案人的同一认定。
 
在网络信息环境下,作案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首先要借助于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则进一步通过数据信息的变换与交换去实现具体的行为。电子设备是作案人实施整个犯罪行为时在传统时空环境下所使用的工具,数据信息则是电子设备表达具体行为时在网络信息环境下所使用的工具。作为行为的工具,电子设备和数据信息都可能含有因使用工具所遗留的、反映行为主体身份的客体特征。此外,行为是特定主体的行为,行为痕迹也可能含有反映行为主体身份的客体特征。从理论上讲,对网络犯罪主体进行同一认定,可以从电子设备、数据信息、行为痕迹这三类客体特征而展开,即以电子设备为中介的同一认定,以数据信息为中介的同一认定,以行为痕迹为中介的同一认定。
 
(本文的主要内容选摘自何家弘、谢君泽合著的“网络犯罪主体的同一认定”,发表于2020年第19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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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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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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