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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网上曝出的重大冤假错案引发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与讨论。在这些影响深远的冤假错案中几乎都存在着刑讯逼供。对于一名不懂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侦查阶段由于刑讯逼供而认罪后,其在后续程序中很难翻供。有的是主观上害怕,不敢翻供。有的是认为既然前面都承认了,后面再推翻没什么用。为了防范冤假错案,2017年我国通过了《严格排除证据规定》,其中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供述,在符合规定时,其后续自白也应当被排除。问题是:实践中只有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才会违心的做出供述吗?以家人相威胁呢?纪委办理的案件呢?非法羁押、疲劳审讯后的重复自白是否需要被排除呢?
 
1、重复自白排除立法规定
 
《严排规定》中,重复供述排除的非法取供行为仅限于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在普通案件中辩护方请求排除重复自白的主要原因也是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由此请求法院排除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而做出的重复自白。与此同时,辩护方也可能以侦查机关存在威胁为理由请求法院排除侦查阶段的自白与重复自白。例如,在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就主张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由于公安人员的威胁所致。在实践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辩护方申请排除重复自白最主要的理由是存在刑讯逼供。于此同时,如果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以外的非法取供行为,辩护方也会主张排除被告人的自白及其重复自白。不过,在实践中,在普通案件中法官几乎仅排除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自白与未更换侦查人员的自白。对于其他非法取供手段影响下的后续自白,法官几乎都不排除。
 
2、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取供手段更多元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重复自白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呈现出很明显的特点。首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重复自白被申请排除的案例较多。在21例关于重复自白排除的典型案例中,职务犯罪案件就占了6例。其次,被申请排除的违法取供行为具有多元性,除了刑讯逼供外,更多的是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恐吓等非法取供行为。最后,法院在多数案例中不支持辩护方的申请。在六例重复自白排除申请典型案例中,法院仅在两例中排除了重复自白;在其余四例案件中,法院均以纪委非侦查机关、其调查行为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后续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合法为由等不支持辩护方提出的重复自白排除申请。
 
3、重复自白排除的理论根据为何?
 
为什么需要排除重复自白?在实践中,法官在论述是否采纳重复自白时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后续自白的任意性。保障自白的任意性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主要目的,对于重复自白排除而言,其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威慑侦查机关的违法取供行为。就是因为任意性规则是主导我国重复自白排除与否的根据,导致了实践中法官基本上仅排除侦查机关获得的部分重复自白,这并不能很好的威慑侦查机关的违法取供行为。相反,如果以威慑理论作为重复自白排除的理论根据,在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取供时(例如刑讯逼供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有的供述应当全部被排除,并禁止侦查机关重复取证,以断绝侦查机关进行刑讯逼供的动机。
 
4、重复自白排除应该采取何种模式?
 
重复自白排除应该采取什么模式呢?是强制排除还是裁量排除?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辩护方申请排除重复自白的违法取供行为绝大多数为刑讯逼供,法院在实践中也主要是按照《严排规定》中的规定和例外情形进行操作。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自白以及重复自白采取强制排除模式更切合我国的实际。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以外的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与重复自白则可以采用裁量排除的模式,这样既符合我国目前的既有规定,也能更好的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与打击犯罪的需要。
 
5、监察委的取证行为是否应纳入规范?
 
关于监察委调查阶段违法取证的效力如何?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纪委阶段在刑讯逼供行为影响下做出的重复自白是否需要被排除争议较大。在金伟法受贿、滥用职权案中,辩护人主张被告人金法伟在纪委调查阶段受到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及威胁、恐吓,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与纪委阶段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以纪委并非侦查机关为由拒绝了辩护方的请求。在麻晓敏滥用职权案中,法院以纪委双规非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由,拒绝适用重复自白排除规则。因此,在实践中,重复自白排除不仅包括侦查机关的取供行为,也包括监察委的取供行为。
 
因为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一方面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需要遵守监察法关于合法取证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检察机关的违法取供行为在庭审中被证实或者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对于检察机关违法取供的后续自白也应当适用重复自白排除规则,由此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合法取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重复自白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落实、避免被架空。
 
6、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关于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有着很关键的作用。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全、存在被剪辑情形的,当被告人主张排除重复自白时,法院应当支持。一方面符合实践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威慑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取供行为,促使其在以后的侦查程序中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文摘选自何家弘、林倩著:《论重复自白排除规则的完善》,《证据科学》,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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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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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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