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唐律疏议》选读”随笔

  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



“《唐律疏议》选读”是我给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一门选修课。选课的人出奇得少,有一年仅有三人。我没想到的是,这门课的收获较之于百人大课却多得多。


有时一百多人的大班必修课一上完,考试过后就鲜有学生再联系。更为恼人的是,一学期“中国古代法不是以刑为主”的观点反复讲得口干舌燥,结果一考试,总有不少学生还是要惯性地回答“中国古代法的特点是‘以刑为主’‘重刑轻民’‘民刑不分’”,完全是以往教科书中的老套路。不知是这些学生没有来上课,还是身为老师的我没有把事情讲清楚。


而每次一学期的“《唐律疏议》选读”课上下来,境况可就完全不同了。首先是固定的每周一次的见面,人少的缘故,师生之间彼此就成了“熟人”,从此以后情谊便牢不可破。现在回想起来,那些我能记得起名字、平时多有联系的学生,几乎都是上过这门课的学生。更为重要的是,只要认真读过几条《唐律疏议》,学生都会有一种被“颠覆”感——惊讶于中国古人在立法时的思虑是如此周详,遣词用字是如此准确,对来自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之解释也是如此充满智慧。每到最后一节课,由学生们自选题目主讲,也算是考试吧。每一次每一个学生演讲之精彩也常常出乎我的意料。生动活泼的课件、条理清晰的讲述自不待言,重要的是能穿越古今、鲜活生动,真是把古人的法在现代的课堂上演“活”了。每一个学生对中国古代法的认识有了切实的转变,应该是这门课的重要收获。


应该说我在这门课上的收获是最多的。每一次课前的备课,虽然多是“温故”,但“温故而知新”的圣人之训从中都能有所体会。就拿人们耳熟能详的“七出”为例吧。


在“中国法制史”的必修课中,“七出”是必讲的基础知识。其通常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铁证,近代以来饱受诟病。《辞源》中这样解释“七出”:“古代社会丈夫遗弃妻子的藉口: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五、窃盗;六、妒忌;七、恶疾。”“这是为维护夫权而制定的迫害妇女的反动礼教。”通过阅读《唐律疏议》的原文,这种近代以来的“定见”似乎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唐律》的第198条并不是如我们教科书上所描述的那样“妻子若犯有‘七出’,丈夫即可休妻。”《唐律》的原文是“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即,丈夫在妻子没有“七出”的情况下而休妻,是犯罪的行为,要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单从字面上理解,也足以体会到《唐律》的这条规定是禁止丈夫随意休妻的。


其次,“七出”的规定在令而不在律。《唐律疏议》中的“疏议”(解释)说,“七出”是令的条文。众所周知,《唐令》已佚,没有流传下来,但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根据《唐令》的翻版日本《养老令》对唐令进行了尽可能的复原,根据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遗》,“七出”条的原文应该是这样的:“凡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妒忌,七恶疾。”如果把唐代的律、令结合起来理解,关于“七出”的规定应该是这样——唐令:妻子必须犯有七出之状,丈夫方可以休妻。唐律:如果妻子没有七出之状,丈夫休妻,将被判处徒一年半的刑罚,并使两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即“追还合”)。


再次,《唐律疏议》的“问答”中还对“七出”作了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如果要以“无子”的理由来休妻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妻子四十九岁以后,四十九岁以前无子者则不在“七出”之列,不构成“无子”之状。此外“七出”可以是丈夫单方面终止婚姻的事由,但这个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即妻子有七出之状时是否休妻,是丈夫的自由选择。《太平广记》的“妒妇”传中记坊间传闻:唐太宗时期的著名宰相房玄龄的妻子是一位有名的“妒妇”,房玄龄屡次坚辞唐太宗为表示优崇而赐给他的美女。太宗知道房玄龄“怕老婆”,就让皇后召房玄龄的夫人,初太宗对房太太好言相劝,告诉她高官纳妾,国有常制,自己赐给房玄龄美女对房玄龄来说是一种莫大的荣耀,但房太太“执心不徊”。太宗恩威并施,命人拿来一卮酒,告诉房太太如果如此嫉妒,只好赐死。不想,房太太将一卮酒一饮而尽,并大义凛然地说“我宁妒而死。”幸亏太宗命人拿来的酒并不是毒酒,原本也只是想吓唬一下“妒妇”。经过这样一番较量,太宗也怕了房太太,感叹道:“我尚畏见,何况于玄龄乎。”(我都怕见她,更何况房玄龄了)。著名诗人白居易也是老来无子,按说妻子犯有“七出”中的“无子”条,但白居易不仅没有休妻,反而作诗曰:“无儿虽命薄,有妻偕老矣。”可见,“七出”并不是强制性的休妻条件,反而应该是对休妻的限制。


第四,如果把“七出”视为限制休妻的条件,《唐律》还有进一步禁止休妻的规定,这就是“三不去”。《唐律疏议》是这样解释“三不去”的:“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作为妻子她曾与丈夫共同为公婆守丧三年;丈夫在娶妻子时身份贫贱而后来发达富贵;除夫家妻子已无宗可归者。《唐律》规定,如果妻子虽犯有“七出”之状(恶疾、奸除外),但同时又具有“三不去”之条,丈夫则不能休妻;如果休妻,将被处以杖一百下的刑罚,并使两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通过对《唐律疏议》“七出”、“三不去”条的全面解读,竟然可以发现,在唐朝或中国古代,“陈世美”还真不是想当就能当成的。另外,我们以为在中国古代离婚只是丈夫一方的权利,其实也并不那么绝对。因为如上所述,丈夫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有着诸多的条件限制,更何况《唐律》中尚有“和离”的规定,这就决定了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也不只是待宰的羔羊。和离虽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但也不违背法律,《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而和离者,不坐。”就是说,夫妻因为不和睦而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为重要的是“和离”的含义是“两愿离者”,就是夫妻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的男尊女卑表现在婚姻方面,并非是妻子全然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


“男尊女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东方如此,西方也如此。如果说中国古代社会的男尊女卑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在重天理、人情的礼教背景下,中国古人创造的法律并未将这种“尊卑”向两极推向极端,而是辩证地兼顾尊卑双方的利益,尽最大可能使两者和睦依存。如果用“压迫越深,反抗越烈”的规律解释,近代中国缺乏“女权”运动,未必不是中国古代法文明这种辩证思维的智慧所赐。也许因为中国古代女子所受到的压迫没有像其它国家或地区那般深重,所以也就无法形成激烈的反抗运动。


“《唐律疏议》选读”课上类似“七出”这样可以深挖研究的课题几乎每一堂课中都会出现。能提出问题、会解决问题,也许只有在这种学生因兴趣而来的小班课上方能得到实现,这种课的最大乐趣还在于教学相长、志同道合。


本文刊载在《法学家茶座》第50辑。


插播广告

何家弘教授的线上公益讲座重磅来袭!

欢迎大家!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投稿邮箱:hjhfxjcz@126.com



话题:



0

推荐

何家弘

何家弘

172篇文章 2年前更新

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