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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具有比较丰富之思想的群居动物。在群体生活中,人类从获取食物到交配生养再到集体娱乐,都需要思想的交流,因此人的思想不仅是自有自享,而且要传达分享。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天生就有表达的需求。人类语言就是这种需要的产物,而且随着需要的扩增而不断发展。人们可以在私人交往中表达思想,如亲友聚会时聊天,也可以在公共场合表达意见,如学校讲课和开会发言。上周日(7月21日),我应奥伦达部落知行书院的邀请,到毗邻古崖居的原乡小镇生活艺术馆去做讲座,主题是“刑事错案与司法改革”。这就属于公开的表达。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的表达应该是自由的。后来,伴随社会管理的加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增长,人们的表达自由便逐渐受到约束和限制。当执掌国家权力的君王强大到足以专制甚至独裁的时候,民众的表达自由就遭遇了严格的管控乃至野蛮的剥夺。于是,近代民主运动的诉求之一就是要保障民众表达的自由,或曰表达权。
 
在民主国家中,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民主的要义是以民为主,而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之一就是有权就国家事务发表意见。执政者对待人民表达权的态度是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分水岭,也是人民反对专制独裁的斗争焦点。如果没有法律对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切实保障,新闻媒体就会变成独裁者进行政治欺骗的助手和传播谎言的机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法西斯统治就为人类提供了反面教材。因此,联合国在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明确宣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我党很早就主张言论和新闻的自由。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陕甘宁、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就颁布了保障人权的法规,其中就规定了“人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领导的民主运动也以争取言论和新闻的自由为主要内容,而我党在重庆公开发行的《新华日报》就为争取新闻之自由而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在我党领导下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从本质上讲,表达权的要旨是保障公民发表不同观点和批评意见的自由。虽然歌功颂德也是一种表达,但一般都不会受到限制和打压,因而也谈不上保障的问题。为此,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有权对国家政策或政府决定发表意见或提出批评,但是这种表达自由也有限度或边界,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刑法》中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诬陷罪、诽谤罪等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
 
毋庸讳言,在当下中国,人民的表达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等自由,但是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还有一定差距。而且,宪法规定往往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所以其实施还需要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而第五十一条的限制性规定也属于抽象、概括的表述。如何认定某个公民的言论是否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如何平衡公民的表达自由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这些问题都可能在现实中影响公民表达权的保障。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部门或单位就依据内部的政策或规定审查和限制公民的表达权。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这些政策或规定时还有“宁左勿右”的倾向和“层层加码”的现象,致使公民的表达权受到不正当、不应有的限制和打压。于是乎,一些正常的言论被扣上“抹黑”、“妄议”的帽子,一些正当的语词被划为“禁忌语”或“敏感词”。而且,公民的表达权受到侵害或妨碍后,当事人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各国政府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事前的审查和限制;其二是事后的追责和处罚。目前,我国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以事前的行政审查和部门审查为主。这种做法有利于防止不良言论的散布和减少不良言论的危害,但是容易导致言论限制的扩大化和表达自由的缩小化。特别是在限制标准以内部规定为主而且带有政策性色彩时,这种事前审查就会极大地限缩公民的言论自由,甚至会影响到公民进行正常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
 
公民行使表达权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可以自己表达,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会组织表达;可以用口头语言表达,也可以用书面文字表达;可以单人表达,也可以集体表达。根据发表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公民的表达权可以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通过政府组织渠道的表达自由;第二层级是在民间群体活动中的表达自由;第三层级是在传统大众传媒中的表达自由;第四层级是在新型大众传媒中的表达自由。这四个层级就可以作为提升人民表达权的四个步骤。
 
第一层级的公民表达权是通过政府组织渠道的表达自由。中国公民可以通过人大、政协、国务院及各部委、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渠道表达自己意见。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人民信访工作。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人民信访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后于2005年进行修订。听证会也是公民表达意见的重要途径。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则规定重要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2005年,国务院又规定,各级政府制定重大政策必须经过听证。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恳谈会”以及让民众评政府等做法,也是公民向政府表达意见的途径。
 
第二层级的公民表达权是在民间群体活动中的表达自由。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单元所组成的,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各种社会团体等。公民在这些组织的活动中经常要发表个人的见解,例如,在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在群众集会上的演讲,在各种学校或培训班上的讲课,在各种行业、单位、亲友的聚会上的言说等。这些表达都具有一定的公众性,都应该属于公民表达权所涵盖的内容。
 
第三层级的公民表达权是在传统大众传媒上的表达自由。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面向大众的信息传播。这种传播所依赖的媒体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增。所谓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主要包括书籍、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影视等文艺作品。这些传媒承载着人们的思想和意见,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使人类的表达得以延伸至更为广阔的空间。特别是那些大量印刷的报刊杂志和远程传送的广播电视,可以把人的思想和意见传达至千万受众,产生放大的表达效果。因此,公民在这些大众传媒上的表达自由就成为表达权的重要内容。
 
第四层级的公民表达权是在新型大众传媒上的表达自由。新型传播媒体主要指伴随电脑、手机、互联网等新技术而诞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譬如“微博”和“微信”。由于它们不像传统媒体那样受控于官方或商业的传媒组织,具有公民个人的自发性和自主性,所以又称为“自媒体”。新型传播媒体具有迅捷性、广泛性、交互性等特点,为公民行使表达权提供了更为多样的通道和更为广阔的空间,也给政府对言论和新闻的管控提出了新的难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介入大众传媒之后,人类社会的民主模式和观念都可能发生巨变,甚至可能进入所谓的“电子民主”时代。
 
在当下中国,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公民表达权的保障。第一,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专门的法律,如新闻法和出版法。第二,我们要明确以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为原则,以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为例外,而且要明确限制表达权的法律标准,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来明确具体的规则和标准。第三,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要从事前的行政审查为主转向事后的司法审查为主。我们可以按照公民表达权的四个层级循序提升,争取再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这一目标。
 
人民对民主的第二需求是表达权。那么,第三需求是什么?且听下回分解。
 
(参见拙文“如何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发表于2018年第9期《理论视野》;“探索中国的民主之路”,发表于2019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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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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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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