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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舆论监督研究专业委员会等单位在北京中土大厦的多功能厅举办了第七届中国新闻法治学术峰会。这一届的主题是“新闻法治,传播价值”。开幕式由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栏目女主持人路博主持,该专业委员会的孙永鲁会长首先致欢迎辞,然后是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原党组书记翟惠生致辞。
 
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副会长,我也应邀在开幕式致辞。我发言的主要内容如下:
 
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要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对这次新闻法治学术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其次,我要感谢孙永鲁会长的邀请,他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刚才听了孙会长的介绍和翟书记的发言,我获益匪浅,也很受启发。我认为,这次研讨会的主题定位很好。“新闻法治”和“传播价值”都是很值得研讨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下中国。
 
我对新闻和传播都缺乏研究,只能根据个人经验谈一些感想。这几年,我经常出国开会讲学,而且多数都与新闻媒体有接触,所以大概也具有“传播”的性质,也涉及到“传播价值”的问题。例如,2018年4月,我作为中国专家代表团的成员到伦敦出席《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多语种图书首发式,并在随后的“新时代中国”国际研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那次新书发布会和研讨会都很成功,不过其间也有一个小插曲。研讨会开幕式的致辞嘉宾之一是西班牙前首相刚萨雷斯。他在会前告知中方,他要在致辞中谈三个问题:第一是西班牙与中国的传统友谊;第二是中国高速发展的成就;第三是中国这次修宪的问题。我方不希望他在开幕式谈论第三个问题。一开始,他还坚持要谈,后来通过我方做工作,他才放弃。这不仅涉及传播行为的社会价值问题,而且涉及传播内容的价值取向问题。不同的人想要通过新闻媒体传播的价值也会有所不同。我在那次研讨会上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的反腐败与法治”。众所周知,反腐败的基本路线就是民主与法治。
 
2017年9月,我应邀到希腊参加第五届“雅典民主论坛”。这是由联合国民主基金会、希腊政府和《纽约时报》联合举办的,其主旋律就是传播西方的民主价值观。我在接到邀请之后就向对方说明,本人的观点可能不是他们想听到的。对方回答说,他们就是想听到不同的声音。9月15日上午,我作为唯一来自中国的发言者走上讲台。这一节的主题是“在变化的世界中对民主的反思”。我简要讲述了中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就制度改良谈了个人的观点。我在发言中还说道:民主可以进口,但是不应出口,更不能搞倾销。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比较好,别的国家愿意学习借鉴,就可以“进口”。但是,一个国家认为自己的民主制度最好,一定要“出口”到别的国家,甚至要通过“武力战争”或“颜色革命”的方式“倾销”到其他国家,那就不合适了。会后,邀请者告诉我,我的这个观点得到许多与会者的赞同。
 
去年,我从反腐败问题入手,把自己关于民主问题的观点写成系列论文,并且已有发表,例如在2018年第9期《理论视野》上发表的《如何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中国式民主与美国式民主具有不同的基本要素和评价体系。美国强调的是权力制衡,中国强调的是权利保障。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套用数学中“坐标系”的概念,美国式民主的坐标系属于权力本位,其横轴是三权分立与制约平衡,其纵轴是以普选为基础的政党轮流执政;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属于权利本位,其横轴是人民的知情权,其纵轴是人民的表达权。中国朝向民主的进步,就是要不断拓展人民的知情权,不断提升人民的表达权。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是新闻传播的主要价值。
 
新闻传播可以促进民主与法治,同时也要遵守法治的原则。法治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环节,其一是立法,其二是施法。新闻法治的基础首先是立法。我国早在1979年就提出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但是40年过去了,这个任务还没有完成。有人认为,中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新闻法》,因为《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和一些管理条例中已经有所规定。而且,世界上有些国家就没有制定单独的新闻法,例如,美国就没有单独的新闻法,只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新闻-自由,而且还明确规定国会不得通过立法限制新闻-自由。但是,当下中国需要制定单独的《新闻法》。虽然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是众所周知,我国的《宪法》比较软,缺乏执行力度,因此还需要具体的法律加以明确和保障。
 
在计算机、手机、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新闻传播既需要权利保障,也需要行为规制。目前,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一方面,无论是在传统的大众传媒还是在新型的社交传媒上,自由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公媒体和自媒体发生新闻造假、新闻侵权、新闻敲诈等状况也时有所见。因此,中国急需制定《新闻法》。据我所知,法学界专门研究新闻法的学者不多。当然,新闻工作者对这个问题很关注,也很有研究。我认为,法学家们也应该加强对新闻立法的研究。这确实是一个难度很大的立法问题,因为它既要坚持自由的原则,又要保证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监管和规制。因此,这次新闻法治学术峰会很有意义。我希望有更多的法律学者关注新闻立法的问题。我祝愿这次峰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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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何家弘

172篇文章 2年前更新

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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