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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案的庭审应该直播

何家弘

    2013年,中国法院的庭审因两个相当轰动的事件而曝光于华人世界,而且是一真一假,一虚一实。其一是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由于济南中院以“微博直播”的形式发布庭审记录,世人得以间接地看到庭审过程,包括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即席裁定。其二是《全民目击》在伦敦举行的第五届英国万像国际华语电影节上获得“最佳影片”等奖项。在该电影中,富豪林泰的未婚妻被害案的庭审实况得到新闻媒体的即时报道,法庭内架满摄像器材,法庭外记者争相采访,庭审过程以全景式呈现在世人面前。虽然许多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是法院的庭审直播问题确实引起了国人的关注。

    2015年,中国法院的庭审又因两个事件而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而且依然是一真一假,一虚一实。其一是翻拍的电影《十二公民》因为在罗马国际电影节收获“马可·奥雷利奥奖”而成为颇受瞩目的国产片。该片让许多人联想到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其二是颇具神秘色彩的某某某案审判。4月3日,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将该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该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两个月过去了,该案的庭审并无音讯。就在有人猜测该中院是否会要求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时候,新华社于6月11日通告,天津市一中院依法对某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原来,该中院已经于5月22日举行了庭审。由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法院不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以为,某某某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打虎”的标志性人物,该案的审判已经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因此其审判不该如此保密。庭审过程可以不公开,但庭审时间应该公开。另外,考虑到某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本可沿用薄熙来案的做法,进行“微博直播”——删除庭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即可。这样做,既可以使民众更好地领略我国反腐败的成果,也可以继续推进我国法院已初具规模的庭审直播,促进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实,人类社会早期的司法裁判都是公开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原始部落或氏族的酋长或长老都是当众审理纠纷并作出裁判的。在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司法裁判权最初都属于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在中世纪欧洲流行一时的“冷水审”、“热水审”、“热铁审”等神明裁判也都是在公众见证之下进行的。虽然中国古代没有明确的公开审判制度,但是头顶“明镜高悬”匾额的县太爷端坐大堂的审判也是允许民众旁观的。今天,在山西的平遥古城和四川的阆中古城,人们仍然可以看到临街建设的县衙大堂,可以想见当年公开审判的场景。后来,专制国家的司法把审判封闭化、神秘化,而且往往伴有野蛮刑讯。再后来,司法的文明化和法治化又把公开审判作为原则,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等不适于公开的案件之外,审判的过程都应该向公众开放。然而,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感兴趣的民众很多,而法庭的空间有限,无法满足旁听审判的需要,于是,利用广播、电视或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对庭审进行直播,就成为了审判公开的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的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产物。就当下中国而言,庭审直播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遏止司法腐败,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等。西方有法谚,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方兴未艾,势头良好。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借助这一轮司法改革之东风,乘势前行,使庭审直播真正成为通向司法公正的一条路径。

(参见何家弘、王燃著“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2015年第3期《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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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八年;“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中央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曾经到二十多个国家访问讲学;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法学代表著作有《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和《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业余时间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三罪二无”(《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已经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等译本,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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